刑警枪支走火误伤村妇
海南省委政法委批示督办当事人上访4年终获9万元补偿
核心提示
2004年6月12日晚,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刑警大队原指导员王某、民警陈某等人到兴隆华侨农场六区44队职工邓志秀家执行公务。因枪支不慎走火,造成邓志秀轻伤。
案发后,王某被免去指导员职务,并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万宁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法院也驳回了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
邓志秀不能接受这一处理结果。4年多来,她多次到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单位上访,要求有关部门公正处理此案,并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专门对此作出重要批示,省检察院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在今年开展的“万宁市领导大接访”活动中,邓志秀再次将此事反映到信访部门,最终于近日获得了一笔9万元的生活救助款。
案情回顾
刑警抓“偷胶贼”枪支走火
2004年6月12日下午,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华侨农场44队邓志秀家涉嫌偷胶水。于是,王某便带民警陈某一起出警到44队进行检查。他们先到队长陈某家里,将有人举报邓志秀夫妇偷队里胶水这一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队内的护林保胶员郑某配合一起去。
当天晚上8时许,王某、陈某和郑某一起到了邓志秀家。王某向邓志秀家人说明来意后,要求他们配合调查。邓志秀说是她家12岁的小孩捡了些胶水,已制成3块胶块放在房子里。王某对邓志秀的丈夫傅万宏说:“你将胶块装好,用摩托车运到兴隆分局接受处理!备低蚝甑奔幢硎静煌馊ァ:罄,王某拿出手铐铐住傅万宏的一只手。
邓志秀见状,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欲对王某的行为进行阻止。王某和陈某急忙松开傅万宏向后退。王某一边退一边拔出手枪。在王某和陈某跟邓志秀夫妇发生冲突的过程中,陈某夺下邓志秀手中的刀,邓志秀就势蹲下去,王某用手抱住邓的腰部,并努力将其往上拉。
就在王某拉邓志秀的过程中,由于邓在使劲挣扎,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王某手中的枪响了,子弹击中邓志秀,从其右小腹穿入,从右大腿内侧钻出。邓志秀当即血流不止,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邓志秀先后住院治疗28天,共花了7000多元医疗费。
由于当时王某和陈某是兴隆华侨农场聘请来做护林保胶工作的。枪击案发生后,农场不但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还向邓志秀提出,农场愿意作部分经济补偿。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双方未达成一致。
2004年7月12日,万宁市检察院委托省检察院法医对邓志秀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邓的伤是右腰部贯通伤,为轻伤?悸堑接锌赡芰粝潞笠胖ⅲㄒ榧父鲈潞蟾床。同年11月2日,海南省司法医院也作出鉴定为轻伤。邓志秀说,枪伤给她留下了右腿坐骨神经挫伤的后遗症,每逢刮风下雨,她就感到右腿酸痛、麻木,难以动弹。
邓志秀出院后,向万宁市公安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确认王某枪击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安局赔偿20余万元。
公安机关
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民警王某开枪将万宁市村妇邓志秀击伤一事引起万宁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事发后,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展开调查,免去王某兴隆分局刑警大队指导员的职务,行政记大过,并调到兴隆华侨农场某派出所当一般民警;陈某亦被行政记大过,同样调到某派出所当一般民警。
经万宁市公安局查实,王某的手枪不慎击中邓志秀后,他迅速将情况向兴隆公安分局局长陈志明汇报。约30分钟后,陈志明局长开车赶到邓志秀家,将邓志秀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万宁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中,公安人员王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枪支制止邓志秀持菜刀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袭击的行为,是合法的。
2006年6月15日,万宁市公安局根据调查的情况,认定王某不存在违反《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款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对赔偿申请人邓志秀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邓志秀不服,遂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海南省公安厅以邓志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刑事赔偿复议条件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检察机关
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某开枪击伤村妇邓志秀一案,引起省检察院的关注,省检察院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派人到万宁市监督、协助办案。2005年3月16日,万宁市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枪支制止邓志秀利用菜刀对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进行袭击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在袭击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情况下,王某没有严格依照枪支使用的相关规定,手中继续握有上膛的手枪,最终导致枪支走火,这是玩忽职守的行为?悸堑酵跄惩婧鲋笆匦形灾嵛ⅲ还钩煞缸,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对王某不予立案。
据主办该案的万宁市检察院渎职局一位办案人员透露,在接到邓志秀关于她被民警开枪击伤的举报后,他们立即向省检察院报告,省检察院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派人下来督查。当时他们认为此案应是故意伤害案件,但经过调查,他们认定民警的行为不是故意伤人,而是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构成刑事责任,所以检方才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人民法院
驳回刑事自诉维持原裁定
在得到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后,邓志秀表示不服。随后,即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自行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邓志秀未能提供王某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证据,并且检察院不作为渎职案件立案,只认为王某是使用枪支不当、疏忽大意而导致枪支走火击伤邓志秀。因此,王某不存在主观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005年7月26日,万宁市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邓志秀对王某的起诉。邓志秀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2日,海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走的程序都走完了,邓志秀期望采取上访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结局
大接访解决4年遗留问题
“既然检察院认为‘王某玩忽职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那就说明他开枪存在过错,所以他必须为我的枪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倍源,邓志秀认为,公安机关不予赔偿的做法不合情理。于是,她多次到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等单位上访。
2005年9月22日,海南省政法委给邓志秀出具复函。函称:“邓志秀同志,您于2005年9月1日向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钟文同志反映的有关问题,钟文同志已作批示并转省公安厅处理,请您直接与省公安厅联系。我委也将对本案跟踪督办。”
在今年开展的“万宁市领导大接访”活动中,邓志秀再次将此事反映到信访部门。万宁市委书记李秀领对此事非常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近日,万宁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符平亲自督办此事,经多次与邓志秀及家人沟通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决定由公安机关一次性付给邓志秀9万元生活救助款,至此,历经四年的遗留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在救助款发放现场,邓志秀脸上露出了“迟来的微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表示对万宁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处理表示满意。(本报记者罗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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