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用作保健品广告 影星金巧巧索赔40万
2008年03月18日 10: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金巧巧状告被告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广播电视局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产品“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的广告词中,含有;づ陨辰】档哪谌荩⑽淳嫘砜,在广告词旁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照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后又在网络上发布征求其产品全国各地代理商的信息,扩大该产品广告的宣传范围。被告鞍山市广播电视局在其主办的《钢都周报》上刊登印有原告肖像的上列产品广告,进一步扩大了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行为的范围。
原告认为,上列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以为原告代理该产品的形象代言并服用该公司产品,二被告的行为完全虚假并贬低了原告的良好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各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作者:苏君彦)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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