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医疗界人士表示,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在发生纠纷时,一方叫好的解决方案,通常是需要商榷的方案。因为,利益博弈的实质是平衡和妥协,只有让相关各方都受到制约,解决方案才可能成为共识,成为解决问题的一把钥匙。因此,当我看到医疗界人士对医疗事故“索赔需举证”持欢迎态度时,我觉得这样的欢迎对患者来说未必是好事。
患者不是实验品,他们不可能在自身的利益和健康受到损害时还无动于衷。但问题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他们能否及时知道自己受到了损害呢?有些医疗事故的危害是延迟性的,或者是隐匿性的,患者通常不知真相。就算知道了自己受到损害,他们有能力去收集证据进行举证吗?一方面,他们不知道要收集哪些证据,除了医生,谁会对所谓的“相关资料”有清楚理解?另一方面,收集证据之后,还有鉴定费用能否承担,鉴定结果是否公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在无形中提高了患者举证的门槛。
医患之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其力量对比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使得患者极容易被蒙骗,极容易被摆平。但是,患者的利益不可能不保证,要保证患者的利益就必须进行力量的平衡,让患者具有与医院博弈的能力。以前,这种平衡就是举证倒置,让被怀疑和被投诉的医院自证清白。应当说,这种平衡是必要的,因为有了这种平衡,医院的力量被削弱,患者的力量在增强,双方承担的风险在趋向平均。
也许,医疗界会说,难道你看不到举证倒置的坏处吗?一个是可能造成过度医疗,医生怕承担责任就拼命给患者检查、开药、治疗;另一个是增加了医院的管理成本,医院为了防止成为索赔对象,必然对医生进行严格管理,必然要在举证时花费较大成本。
其实,这两个理由都算不上理由:过度医疗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可能与防范医疗纠纷有关,与举证倒置有关,但根本的问题在于医德缺失。至于医疗成本增加的问题,在我看来这是必要的支出,与患者健康相比,与患者付出的昂贵治疗费用相比,医院承担这点管理成本委屈吗?(乾羽 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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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患方举证”还是“医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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