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在审议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关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昨日《新京报》发表社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仍有必要。笔者想要补充的是,要让“举证责任倒置”尽快度过“过渡期”,实现常态化,需要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通过制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在医疗侵权信息上,医疗机构是信息强者,而患者相比之下是弱者。在医患关系中,信息上的弱者一般都是经济上的弱者,没有足够的实力去购买医疗信息,由此导致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事实上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就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为处于医疗侵权纠纷漩涡的患者提供更多低成本的医疗信息。
二是要塑造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正义。在目前的医疗事故认定语境下,认定权威掌握在当地卫生部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手中,只有以此为前提,患者才能对医疗机构提出侵权索赔。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非中立性,导致其在认定医疗事故时,偏向属于“自己人”的医疗机构,患者维权便会举步维艰。若要淡化医疗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塑造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正义必不可少。
举证责任分配说到底是以举证能力为基础进行的责任分配,如果套用科斯定理中的产权配置理论,就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谁更能保证医疗侵权诉讼中的社会效用最大化。这才是舆论关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的深层原因所在。
□志灵(河南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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